(1)征集人联系人变更为:“董晶,联系方式:****。”
(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1其他要求更正为:“1、备份文件要求:将响应文件签章扫描成PDF并加设密码,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作为备份文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各供应商将备份文件打开密码发送至上述邮箱备用,因供应商原因无法打开备份文件时,后果由供应商自身承担;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等应保持一致。2、对征集文件内容进行改修,矛盾之处以本条规定为准。供应商须知“2.8 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修改为“由征集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3、对本项目征集文件第五章入围评审办法中“5.6.2 质量优先法”的内容进行补充,矛盾之处,以本条的规定为准。具体补充内容如下:“5.6.2 质量优先法如遇质量评分并列,按以下原则排序:(1)得分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2)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商务部分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序;(3)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顺序优先;(4)按前款不能区分的,采取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注:质量优先法的评审因素中,技术部分得分是所有“主观”评审项的合计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是所有“客观”评审项的合计得分。”
(3)第三章征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的报价要求新增:“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各项费用,上述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第三章征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的3.4商务要求2)支付时间和条件更正为:“结合委托业务完成情况以及考核结果,按照财政拨款进度支付。”
(5)第五章5.6.3 评分标准中,总体方案概述、工作质量保证方案、工作进度保证方案、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工作方案、审核项目争议处理方案6个评审项由“客观”改为“主观”。
(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7)本项目开启地点为: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8)更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