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项目现因工程需要,须租赁随车吊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概况:无
工程地点:和田地区和田县****
2.询价标的详情:
材料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含税) | 合价(含税) | 备注 |
随车吊 | 台 | 2 | 1200 | 218400 | ||
合计 | ||||||
备注:1、报价含:9%专票
1、结算
1.1除甲乙双方另有商定外,合同价款结算在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将租赁机械全部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检验合格并取得质量检验证书后方可结算。
1.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进场测量合格的工程机械租赁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1.3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以合同签订的固定单价为准。
1.4明细表中的租赁机械数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数量以图纸竣工验收工程量为准。
1.5本合同租赁单价为固定单价(含主、副油)(详见合同清单),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合同租赁机械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以现场进场测量合格数量为准,工程机械租赁实际用量不超过图纸工程机械租赁计算总用量(含设计变更、签证部分)。
1.6结算周期:
(1)甲乙双方按月办理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5日至本月16日。
(2)乙方为甲方开具合法有效且经甲方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节点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甲方应在收到前述付款通知后根据项目工程款到位情况将相应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工程款未到位而未及时支付时,乙方不能以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结算方式:
(1)工程机械租赁实际结算量不超过图纸施工范围现场进场测量合格数量(含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具体规定按照项目部现有验收方法执行。
(2)工程机械租赁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仅作为过程中双方暂估数量,不作为工程机械租赁供应数量的结算依据,工程机械租赁计量以现场进场测量合格数量为准。
(3)按图纸量结算进场测量合格的工程机械租赁由甲方预算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核对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2、付款
2.1本合同发票采用一票制。
2.2支付形式:银行转账。
4、投标要求:
(1)报价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单,未参加报价的,未能完成报价流程的视为报价无效;投标人IP地址与其他供应商相同的视为串标,记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投标兵团水利水电集团相关项目。
(2)报价人在中标后,不履行义务返悔拒绝询比价要求的,报价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投标兵团水利水电集团相关项目。
5.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需求组织:建业公司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