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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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1,014.0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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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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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武清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岳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1126.74 | 账面价值(万元) | 872.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 3、本次转让标的中32号楼5、6、7号门房产存在原租户到期未搬离,并由原同一承租人打通使用,本次转让标的评估以证载面积范围为依据,未考虑扩建对价值造成的影响。最终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办理标的房地产变更及过户手续,以及后续清户等事宜,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无关。最终受让方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提出任何主张。 4、标的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
建筑面积(m2) | 1885.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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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 | 详见《明细表》。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面积共用,土地面积36759.7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位置信息:标的房地产坐落于武清区****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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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黄晶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5966R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贷款转让,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0120XF | |||||||||
批准单位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文件名称:天津食品集团关于同意宏益联公司转让本市****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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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等,了解并认可标的资产中的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和流程以及自行承担所需费用、风险及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4、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返还。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于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1、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04.22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