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农舟科技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新**塔什艾日克镇有机肥厂生产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新**塔什艾日克镇阔台曼村 | ||
建设规模 | 1097.55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虔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房智恒 |
设计单位 | 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凤展 |
施工单位 | **东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杨冬 |
监理单位 | **际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窦秦陇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东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 | 杨冬 |
备注:项目经理:杨东,技术负责人:付运志,施工员:杨国斌,质量员:万志勤,安全员:李凯,材料员:木尼拉古﹒艾尼完,材料员:匡礼辉,造价员:赵阳。 |
一、本证放置(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