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鸿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城投﹒拾贝湾生态花园(一期6#楼、6#裙楼、7#楼、8#楼及地下室) | ||
建设地址 | **市**XC(略) | ||
建设规模 | 44757.16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第一(略) | ||
监理单位 | **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小刚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华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秦刚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运太 | 总监理工程师 | 高鹏 |
合同工期 | 2024-05-01 ~ 2026-07-19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略),将按《中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