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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关于2024年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江苏南京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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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关于2024年江苏润恒 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 告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 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 **** 未偿本金总额(元) 73,955,930.44 资产笔数(笔) 9 未偿利息总额(元) 28,599,936.87 江苏润恒物流发展 借款人名称 未偿本息总额(元) 102,555,867.31 有限公司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 2130 其他费用(元) 410,331.00 交通运输、仓储和 借款人所属行业 借款人所在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邮政业 五级分类情况 损失 9 笔 核销情况 已核销 9 笔 担保情况概述 抵押+质押 9 笔 诉讼情况概述 终本执行 9 笔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本项目为长期贷款,按照还款计划还款,未足额偿还任一期本金及利息 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 11:00   竞价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一次竞价 竞价开始时间 **** 09:00 竞价结束时间 **** 11:00 起始价(元) 68,780,000.00 加价幅度(元) 10,000.00   四、交易对象要求   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 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 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文件及《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 (2)若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该类公司注册地应属江苏省范围内,应取得江苏省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同意其参与试点文件; (3)受让方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完成开户手续; (4)受让方根据银登中心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登中心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 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得违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   2.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地方资产管 理公司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不收取保证金。   5.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交易双方应在竞价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 最终以出让方审批为准。   6.资金支付要求:   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交易双方应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 款,具体收款账户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7.档案移交要求:   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资料交割。   六、其他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监管部门、银登中心对受让方资格的有关规定,因意向受让方违反 该规定所造成的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务必仔细阅读我行的《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债权转 让协议》等有关文件,并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我行以及我行在本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过程中出具的任何文件及作出的任何说明不构成对 标的债权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 4.本信息表仅为资产的部分信息,意向受让方需对该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详细了解资产信 息,知悉本项目的风险和瑕疵,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交易的决定,并接受该资产交易活动的 全部潜在风险。 5.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债权后,因意外事件、政策调整或商业风险等我行 未曾知晓且无法预测的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价值减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自行承 担;由于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 中列明的债权数额。 6.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接受,受让债权后,只能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承 诺不得再次将该资产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承诺在受让债权后因不可归责于我行 的事由所形成的损失,包括债权资产无法处置,部分或全部债权无法收回等,不得通过恶意 诉讼或其他不当方式向我行主张,这一承诺对意向受让方的后继受让方同样有效。 7.竞价结束当天受让方及时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对成交结果进行确认。 8.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承诺,受让债权后,其为签署、履行合同而向我行提供的所有证 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 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如本次挂牌未成交,出让方将重新挂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cmbchina.com 点击登录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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