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新区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厂区) | ||
建设地址 | **市**海顺路以南东富大道以西 | ||
建设规模 | (略)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17162.420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江南工(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元文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占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鸿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凯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移山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