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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东新区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厂区)施工许可

湛江坡头区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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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7;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建设单位 **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区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厂区)
建设地址 **市**海顺路以南东富大道以西
建设规模 (略)平方米 合同价格 17162.42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江南工(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元文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占华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鸿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杨凯 总监理工程师 李移山
合同工期 (略)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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