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 | ||
工程名称 | **宁西街**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项目 | ||
建设地址 | **宁西街道**村 | ||
建设规模 | 小型工程 | 合同价格 | 1362.93(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勘察单位 | **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林梓亮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林佳梅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时刚 | 设计(略) | 刘耀勇 |
施工(略) | 林佳梅 | 总监理工程师 | 黄秋发 |
合同工期 | 202(略) ~ 2024-12-26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