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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众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竣

河北张家口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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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6779XY 建设单位法人: 点击登录查看
建设单位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张家口市****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竣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2021版本:0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C-C-制造业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中心坐标: 经度: 纬度: 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审批文号: 张行审立字〔2024〕36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1200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30 运营单位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6779XY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张家口垣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MA0D0XUT79 验收监测单位: 辽宁鹏宇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MA0U337P8P 竣工时间: ****
调试起始时间: **** 调试结束时间: ****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https:****/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际建设情况: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际建设情况: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际建设情况: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 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际建设情况: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际建设情况: 一、点击登录查看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0 0 0 0 0 0 0
COD(吨/年) 0 0 0 0 0 0 0
氨氮(吨/年) 0 0 0 0 0 0 0
总磷(吨/年) 0 0 0 0 0 0 0
总氮(吨/年) 0 0 0 0 0 0 0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0 0 0 0 0 0 0 /
二氧化硫(吨/年) 0 0 0 0 0 0 0 /
氮氧化物(吨/年) 0 0 0 0 0 0 0 /
颗粒物(吨/年) 0 0 0 0 0 0 0 /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0 0 0 0 0 0 0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布袋除尘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 满足要求 已监测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满足要求 已监测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一、张家口屹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一、张家口屹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位于张家口市****原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新增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等公辅设施,购置180搅拌机、水泥罐、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其他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不发生变化。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性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报告表及批复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以及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间。在敏感点附近,应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输车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它各项噪声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项目生活污水须统一排入防渗旱厕,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待城市污水管网接通后须无条件接入:车辆冲洗、罐车清洗废水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项目生产使用无需用热,不得新建燃煤设施。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须经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筒仓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有效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不低于15米高排气口(DA002-DA005)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中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物料存储、运输和生产作业须在密闭厂房内,原料、产品堆存须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2352-2016)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4、优化生产场区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生产设备,振动大的设备须加装减振机座及隔音设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项目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处置;除尘灰须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混凝土试块、沉淀池泥须统一收集后外售。 6、按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确保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7、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 8、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配套设施及治污设施均须遵照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如项目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接到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送至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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