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
建设(略)
(略)GG(略)
穗规划**建证〔(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规划和自然**局 | |
日 期 | 2024-06-2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
建设项目名称 | **榄核镇(略)(黄秋)住宅 |
综合受理号 | nsMB2D(略) |
建设位置 | **市**榄核镇湴湄村南二环安置区旁边 |
建设规模 | A-005(黄秋)住宅1幢,地上3层:(略) |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1. 建筑施工图1份; 2. 1:500平面位置图1份。 二、附件: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 **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1、应自行征求消防及环保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2、涉及现有绿树、交通**、地上地下(略)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3、建设工程完工后,需全部拆除用地红线范围内未经同意保留的原有建筑物后再办理规划验收。4、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略)。5、建设单位应于(略),在建设项目(略)。6、开工前须到镇街办理《**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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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略)。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略),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略),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略)。
(略) | |
穗规划**建证〔2024〕3334号 | |
(略)GG(略) | |
2024-06-28 | |
**南沙开(略) | |
**榄核镇湴湄村合富线拆**置区项目A-005(黄秋)住宅 | |
nsMB2D(略) | |
**市**榄核镇湴湄村南二环安置区旁边 | |
A-005(黄秋)住宅1幢,地上3层:(略) | |
一、附图:1. 建筑(略)2. 1:500平面(略)。 二、附件: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 **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1、应自(略)。2、涉及现有绿树、交通**、地上地下管线、人防设施、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墓等问题,应直接与有(略),并按其要求办理。3、(略),需全部拆除用地红线范围内未经(略)效(略),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5、建设单位应于本规划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全部建设项目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在建设项(略)。6、开工前须到镇街办理《**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