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略)GG(略)
穗规划**建证〔2024〕3376号
根据《中华人民*(略)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略),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规划(略) | |
日 期 | (略)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东风西路**中十街3号业主 |
建设项目名称 | 南源街住宅改建电梯间(**中十街3号) |
综合受理号 | lw(略) |
建设位置 | **东风西(略) |
建设规模 | 改建电梯间1幢,地上9层:(略) |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建设工程(略)。 1.拟建位置位于规划道路范围,此次规划审批不作为办理产权或拆迁补偿的依据。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配合拆除。 2.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略),应当在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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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略),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略),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略)。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略)。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 |
穗规划**建证〔(略) | |
(略)GG(略) | |
(略) | |
**东风西路**中十街3号业主 | |
南源街住宅(略)(**中十街3号) | |
lw(略) | |
**东风西路**中十街3号 | |
改建电梯间1幢,地上9层:(略) | |
一、附图:规划(略)二、附件:《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1.拟建位置位于规划道路范围,此次规划审批不作为办理产权或拆迁补偿的依据。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配合拆除。 2.本证(略),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