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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会)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C-12、C-17a、C-17b、C-26栋生产车间)施工许可

肇庆四会市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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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建设单位 ****市万洋众创城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C-12、C-17a、C-17b、C-26栋生产车间)
建设地址 **市大沙镇富溪村委会地段
建设规模 总基底面积:4423.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012.34平方米,五层加梯间 合同价格 (略)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市坚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华瓯(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赵铭清 工程(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志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俊刚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正文 总监理工程师 张超
合同工期 (略)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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