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三朗家(略) | ||
工程名称 | **三朗家具有限公司智能化家具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车间1 | ||
建设地址 | **省**市****镇排沙工业区SD-G-02-04-08-11、04-08-09地块 | ||
建设规模 | (略)m2 2、增加幕墙造价:39.6万元。原造价为:(略) 万元,变更现造价:(略)万元. | 合同价格 | (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诚信建筑集(略) | ||
监理单位 | **耀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略) | 丁泽坤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皮海刚 | 设计(略) | 徐方广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周夯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足 |
合同工期 | 2023-08-25 ~ 2024-10-25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