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道道全粮油(**)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道道全粮油(**)有限公司100万吨食用油加工项目8万吨原料仓及粕筒仓 | ||
建设地址 | **(略) | ||
建设规模 | 八万(略)(1层)37142.37平方米,粕筒仓5705.04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8188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建材**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监理单位 | **伟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可丁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超源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贾华朝 |
施工(略) | 陈科 | 总监理工程师 | 梁利 |
合同工期 | 2020-04-18 ~ 2020-10-26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略),本证的各项内(略)。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