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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米面制品产业-1号生产车间、综合楼、设备房施工许可

广东梅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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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梅州市****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经理于****由黄静变更为杨文浩
建设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名称 农副产品、米面制品产业-1号生产车间、综合楼、设备房
建设地址 梅州市****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16059.50平方米,地上5层、地下1层(其中1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2609.16平方米、地上3层;综合楼建筑面积3166.42平方米、地上5层;设备房建筑面积283.92平方米、地上1层、地下1层) 合同价格 328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芳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倪国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杨文浩 总监理工程师 曾志远
合同工期 **** ~ ****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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