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A5#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 ||
建设地址 | **市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13号小区 | ||
建设规模 | 37542.23㎡ | 合同价格 | (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略) | ||
设计单位 | **建筑艺术(略) | ||
施工单位 | **旭瑞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市卓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钟俊飞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略) | 李祖信 | 设计(略) | 向晓燕,曹清林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郭满飞 | 总监理工程师 | 曹金彪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