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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聋纳坪采石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丹水审批〔2021〕34号)

广西河池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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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成文日期:****
标 题:南丹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南丹县****
**** 15:35

南丹县瑞峰石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南丹县****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190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为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81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生产期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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