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略)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略)合同》((略)),拟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20500202100009号内容变更为:
用地单位:(略)
项目名称:**市(略)区C-1-3地块建设项目
批准用地机关:(略)
批准用地文号:(略)
用地位置:(略)
用地面积:(略)
土地用途:(略)
建设规模:(略)
土地取得方式:(略)
附图及附件名称:(略)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2018-tj-057)、**市湾湾川生物医药产业园区C-1-3地块规划条件附图
公示期:2024年07月02日 至 202(略)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单位:(略)
单位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