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交警大队办事指南

山西晋城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3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交警大队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 17:39:38


点击登录查看

办 事 指 南


阳城县公安交管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目录表

序号

事项名称

页码

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1

2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5

3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7

4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8

5

恢复驾驶资格

10

6

驾驶证信息变更备案

12

7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3

8

驾驶证延期和取消延期

14

9

满分教育和考试

15

10

机动车注册登记

18

11

机动车变更登记

20

12

机动车转让登记

22

13

机动车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

24

14

机动车注销登记

26

15

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8

16

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30

17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2

18

非机动车登记

34

19

机动车电子监控违法处理

36

20

机动车及驾驶人违法查询

37

21

货车禁行区通行证核发

38

22

危化车禁行区通行证核发

40

23

教练车教学路线时间审批

42

24

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43

25

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按公路运输路线时间速度指定

44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45

27

互联网平台用户注册

47

28

互联网平台用户变更

48

29

运输企业聘用驾驶人备案

49

30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单位变更备案

50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5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由医院上传);

3、1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2张。

四、收费标准:

1、报名费10元。

2、汽车类考试费:科目一60元、科目二300元、科目三250元;摩托车类考试费:科目一60元、科目二120元、科目三150元。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84号);《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一审核—考试—制证—送达

七、法定时限: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一审核—制证—送达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八十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审验。

2、持有准驾车型为B型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审验。

3、持有其它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4、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5、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由医院上传)或本人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相关要求:持B型以上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时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审验教育采取现场教育或网络教育两种形式:属于校车驾驶人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采用现场教育形式进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要进行“三力”(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现场教育学习地点:政务中心五楼515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死亡的,还需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4、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换证的;

5、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降证的;

6、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的;

7、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变化的。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损毁换证、遗失补证除外);

3、1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2张;

4、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由医院上传);

5、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四、收费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恢复驾驶资格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二条

二、申请条件:

(一)因超期换证被注销

1、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但注销后未超过两年的;

2、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机动车驾驶人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因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期被注销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

3、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由医院上传);

3、1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2张(驾驶证在有效期内除外)。

四、收费标准:

(一)因超期换证被注销

1、科目一考试费60元;

2、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二)因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期被注销

1、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84号);《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考试)—(制证)—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考试合格)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驾驶证信息变更备案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人联系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申报材料: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

二、申请条件: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由医院上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医疗机构驾驶人体检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驾驶证延期和取消延期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一)驾驶证延期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2、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申请延期办理;

3、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驾驶证取消延期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延期原因消失,申请取消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三、申报材料: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和考试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申请条件:

(一)满分教育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B”型(含)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期为30天。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学习时间增加7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其中“B”型(含)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学习时间增加30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天。

2、满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少于5天(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少于2天)。其中“B”型(含)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少于10天(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少于5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二)考试

1、完成满分教育后,还要通过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还要进行科目三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还要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扣留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收费标准:

1、满分教育:不收费

2、汽车类考试费:科目一60元、科目二300元、科目三250元;摩托车类考试费:科目一60元、科目二120元、科目三150元。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84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学习—考试—办结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现场教育学习地点:政务中心五楼515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至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1、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必须是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目前受理除进口机动车、货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之外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4、小型汽车排放标准达国六(含)以上、摩托车排放标准达国四(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网核查);

5、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联网核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7、交验机动车(出厂时已查验车辆除外)。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或是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四、收费标准:

证件、牌照工本费:小型汽车130元(车辆行驶证10元,登记证书10元,牌照100元/两面,临时号牌10元);二、三轮、轻便摩托车60元(车辆行驶证10元,登记证书10元,牌照35元/1面,临时号牌5元)。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龙凤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星辰友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广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璧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六、办理程序:受理—查验—审核—登记—送达

七、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龙凤翔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星辰友信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广汇汽车检测线

电话:**** 地址:璧海机动车检测线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交验机动车。

四、收费标准:行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查验—审核—登记—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机动车转让登记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二、申请条件: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交验机动车。

四、收费标准:

证件、牌照工本费:小型汽车120元(车辆行驶证10元,牌照100元/两面,临时号牌10元);二、三轮、轻便摩托车50元(车辆行驶证10元,牌照35元/1面,临时号牌5元)。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龙凤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星辰友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广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璧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六、办理程序:受理—查验—审核—登记—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龙凤翔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星辰友信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广汇汽车检测线

电话:**** 地址:璧海机动车检测线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机动车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2、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报材料:

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抵押合同。

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5、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交售机动车。

(二)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登记—送达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补换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供车辆近期标准照片1张或由车管所免费拍照;

3、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可联网查询)。

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因损毁换领的,还要收回损毁的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四、收费标准:

1、补换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2、补换车辆号牌工本费:汽车、挂车 50元/面,三轮汽车20元/面,摩托车35元/面,临时号牌5元/张;

3、补换检验合格标志:不收费。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龙凤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星辰友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广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璧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七、法定时限:补换领机动车号牌15个工作日、其他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不含号牌邮寄时间)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龙凤翔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星辰友信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广汇汽车检测线

电话:**** 地址:璧海机动车检测线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新车出口销售的;
4、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5、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属于第1项、第2项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临时号牌最多不超过三次。

(二)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可联网查询);

3、属于申请条件(一)第1项、第5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申请条件(一)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申请条件(一)第3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6、属于申请条件(一)第4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临时号牌证件工本费:5元/张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273号。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龙凤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星辰友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广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璧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龙凤翔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星辰友信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广汇汽车检测线

电话:**** 地址:璧海机动车检测线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制证—送达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之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9座以下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10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第2、4、8年免上线检验);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4)摩托车10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第2、4、8年免上线检验);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2、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4、申请前应当将涉及该机动车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免上线检验的车辆可以直接到交警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也可以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网上申领电子检验标志;上线检验的车辆可在机动车检测中心直接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可联网核查);

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可联网核查);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免上线车辆除外)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龙凤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星辰友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广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璧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送达

七、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龙凤翔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星辰友信二手车交易市场

电话:**** 地址:广汇汽车检测线

电话:**** 地址:璧海机动车检测线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送达

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登记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晋城市****

二、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电动车应当在取得本市****

3、必须是经国务院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机动车。

三、申报材料:

8、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9、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10、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11、交验非机动车。

车辆所有人为公司或单位的,需提供该公司或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委托证明(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记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机动车电子监控违法处理

(200元以下,简易程序处理)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被电子监控记录存在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可使用“交管12123”APP驾驶证电子版);

3、违法车辆行驶证。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送达

机动车及驾驶人违法查询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或驾驶人可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

三、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违法查询

1、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行驶证。

(二)驾驶人违法查询

1、机动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证(可使用“交管12123”APP驾驶证电子版)。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查询—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货车禁行区通行证核发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二、申请条件:

1、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市政作业、工程运输、农副产品运输、物流配送、餐饮经营、市容环卫等关系民生以及其他符合办理通行证的货运车辆;

2、申办车辆、驾驶人证照齐全有效,车辆在有效检验期内;

3、申办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三、申报材料:

1、运输单位(个人)或者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注明运输时间、路线;

2、涉及单位营业执照;

3、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车辆尾气监测合格单(国六标准)原件、复印件;

4、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安全培训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签订有法律效应的购销合同(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无合同的出具相关运输需求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危化车禁行区通行证核发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1、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禁行区****

2、申办车辆、驾驶人证照齐全有效,车辆在有效检验期内;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4、申办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单位名称、运输车辆台数、运输物品性质、申请路线);

2.单位(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单位(公司)简介、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公司)安全人员架构、单位(公司)法人担保责任书、单位(公司)法人身份复印件、安全监管制度、安全培训记录、违反安全规定的惩处制度;

3.单位(公司)签订的有效供货合同、运输合同;

4.需办理通行证车辆、驾驶人明细(纸质版和电子版);

5.需办理通行证车辆资料(行驶证、危化品运输资质证明、车辆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保险单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6.驾驶人、押运员资料(驾驶证、押运证、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资格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7.车辆四面照片。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教练车教学路线时间审批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驾驶人培训资格;

2、教练车在检验有效期内,当前无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

3、有预定教练车教学路线;

三、申报材料:

1、驾校营业执照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教练车车辆行驶证;

3、教练车教学线路、时间等的训练方案;

4、《驾校教练车路线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

2、事先已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3、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程建设证明;

3、道路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4、施工现场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及示意图。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公路运输

时间、路线、速度指定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2、预定通行时间、路线及行驶速度;

3、车身悬挂明显标志。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机动车行驶证;

3、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4、经营(运输)许可证;

5、押运员资格证;

6、行驶线路、时间、速度等的运行方案。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无时限规定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二、申请条件:

1、已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12分记录,同时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3、通行路线和时间不影响公共安全;

4、运输车辆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无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在有效期内。

5、单车运输的数量符合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3、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4、机动车行驶证;

5、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6、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8、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9、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交警大队秩序科业务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跨省1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跨省3个工作日)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电话:**** 地址:交警大队一楼业务大厅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注册

(针对企业、单位)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的意见》

二、申请条件:

企业(单位)拥有机动车辆、驾驶人,且需依托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办理交管业务,或加强管理的。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企业/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明或复印件;

3、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企业/单位委托书;

4、属道路运输企业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变更

(针对企业、单位)

一、事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的意见》

二、申请条件:

已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的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企业/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明或复印件;

3、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企业/单位委托书。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驾驶人备案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二、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出具申请或相关证明;

2、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企业委托书;

3、被聘用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单位变更备案

一、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三、申报材料:

1、现从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窗口:政务中心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时限:即办

八、承诺时限:即办

九、数量限制:无

十、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

十一、窗口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关注乙方宝服务号,实时查看招标信息>>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