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江门市银湖湾梧桐科创园项目-1#楼、7#楼施工许可

广东江门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3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新会区****
发证日期:****
质量监督注册号:24143,安全监督注册号:24143,剪力墙结构地上18层地下1层。(设计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设计主要责任方,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为项目海绵城市****
建设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名称 江门市银湖湾梧桐科创园项目-1#楼、7#楼
建设地址 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E01-03-a06地块
建设规模 中型工程 合同价格 3694.4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安文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孙杰锋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路辉,邓国贞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安文 总监理工程师 韩亚峰
合同工期 **** ~ ****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注乙方宝服务号,实时查看招标信息>>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