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略)
建设地点:(略)
公告时间:(略)
文号:(略)
批准时间:(略)
许可决定书: (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单位:(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略)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略)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略)。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略)。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略)。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略)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审批部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