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m3/a、COD 2.58、SS 0.05、TN 0.168、TP 0.017、NH3-N 0.096、LAS 0.022、石油类0.014。(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918、VOCs 0.314、SO20.0026、NOX 0.021、NH3 0.0006;无组织:颗粒物:0.32504、VOCs 0.165、SO20.0003、NOX 0.002。(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对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的项目需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编制形成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高新区(**)数据局(略)送:区生态环境局,滨江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数据局 (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