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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河南春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河南省卫辉市麦常岭水泥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卫辉市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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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关于《**春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省**市麦常岭水泥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 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略)

卫环监[2024]11号

**春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春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省**市麦常岭水泥用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略),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略)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略)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略),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过程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挡渣工程、护坡工程、土地整治、防洪排水、绿化等设施;

2、施工过程(略)效率,缩短施工期,及时恢复场地植被,干燥、大风天气非必要不进行施工作业,必须进行的情况下,场地必须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略),使用的易飞散物料,应存储在临时库房内或密闭存放,运输时防治漏洒和飞扬;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加强车辆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使(略)

3、施工过程(略),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4、施工期夜间(22:00-次日6:00)不允许进行施工,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固定式施工设备应安装减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在施工设备周围设置隔音屏障;规划车辆运输路线,避开噪声敏感区,经过村庄路段时控制车速,禁止鸣笛。施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准要求;

5、施工过(略),用于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废土石全部垫填至一采区露天采场坑底;施工期产生的(略)

(二)营运期生态保护措施

1、要求各作(略),对采矿作业面、矿堆进行洒水降尘,各工序均需采取湿式作业;钻孔钻机和液压破碎锤需配备干式收尘器和喷(略)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道路两边种植绿植,同时加强路面维护,减小颠簸,控制行车速度,运输过程物料采取封闭措施,覆盖苫盖。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省地方标准-(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略)

2、营运期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营运期需在**边界设置多层围挡,并种植绿植,进一步吸收衰减噪声;夜间**边界200m范围内不可进行开采运输等采矿作业;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和爆破强度,夜间(22:00-次日6:00)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仅可在白天(6:00-22:00)进行,并在爆破前提前3天告知附近居民。营运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营运期产生的沉淀池底泥经一般固废间暂存后综合利用;废旧零部件经一般固废间暂存后,全部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油桶和废机油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行控制;危废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应按照“(略),分区域、分时段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恢复计划;服务期满后,应立即对**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土地,道路覆土、植树,保证自然体系生产力超过现有水平。

7、项目在工程施工及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有地下遗迹出土,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文旅局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确保**范围内地下文物的安全。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本批复有(略),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生态环境(略) 2024年7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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