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2026年中国攀岩联赛(贵州贵阳站)的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采购2026年中国攀岩联赛(贵州****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采购2026年中国攀岩联赛(贵州****
采购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采购项目存在实质性“先实施后采购”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采购程序、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本项目的开标及磋商评审启动时间为2026年 7月31日9:30(北京时间),直至截止当日17:43分之前,本项目的供应商身份尚未确定,采购合同尚未签署,甚至采购预算的最终执行主体尚未通过法定程序产生。然而我方在磋商进行过程中,于项目服务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湖公园民族大联欢广场发现,已有供应商完成进出场门、背景板、铁马、A牌、、LED屏幕、KTV板等赛事物料进场以及现场施工布置(附件1),并且都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一致,这完全打破了“先通过法定磋商程序确定服务主体,再签署合同后开展履约”的政府采购法定顺序。其次采购人预先锁定项目实施单位的行为,属于恶意串标、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基于以上事实,这种“先执行后补程序”的行为,不仅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公共财政资金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同时,也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权利,并使得采购活动失去了“择优”的核心功能,变成了对既定事实的“追认”,使招标程序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网和投途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 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 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本项目的开标及磋商评审启动时间为2026年 7月31日9:30(北京时间),直至截止当日17:43分之前,本项目的供应商身份尚未确定,采购合同尚未签署,甚至采购预算的最终执行主体尚未通过法定程序产生。然而我方在磋商进行过程中,于项目服务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湖公园民族大联欢广场发现,已有供应商完成进出场门、背景板、铁马、A牌、、LED屏幕、KTV板等赛事物料进场以及现场施工布置(附件1),并且都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一致,这完全打破了“先通过法定磋商程序确定服务主体,再签署合同后开展履约”的政府采购法定顺序。其次采购人预先锁定项目实施单位的行为,属于恶意串标、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基于以上事实,这种“先执行后补程序”的行为,不仅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公共财政资金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同时,也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权利,并使得采购活动失去了“择优”的核心功能,变成了对既定事实的“追认”,使招标程序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网和投途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 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 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
请求:1、此次中标结果无效。 2、终止本项目的财政支出工作。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于****提出的《质疑函》我司已收悉,现针对质疑函中提到的各项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本采购项目存在实质性“先实施后采购”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采购程序、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本项目的开标及磋商评审启动时间为2026年 7月31日9:30(北京时间),直至截止当日17:43分之前,本项目的供应商身份尚未确定,采购合同尚未签署,甚至采购预算的最终执行主体尚未通过法定程序产生。然而我方在磋商进行过程中,于项目服务地点贵阳市****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 注:投标人若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请投标人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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