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光明科学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 ||
工程名称 | 光明科学城(略)(基础、主体) | ||
建设地址 | **公明街道莲塘水库西南侧 | ||
建设规模 | 4727 | 合同价格 | 2381.1505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阙杜胜,阙杜胜 | 工程(略)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
施工(略) | 熊泽光,邓章锐 | 总监理工程师 | 唐运东 |
合同工期 | 2024-04-15 ~ 2025-03-30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