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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广场18号商业楼(框架1层1幢)施工许可

广东东莞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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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东莞市****
发证日期:****
本项目防空地下室修建在28号地下室负一层。安全监督注册号:AJ-BHW-2024-013-04;质量监督注册号:ZJ-BHW-2024-014-04;
建设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名称 滨海广场18号商业楼(框架1层1幢)
建设地址 东莞市****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2747.46平方米 合同价格 2168.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深圳市大升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江涛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莫劲峰,赵耀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常清 总监理工程师 全家丰
合同工期 **** ~ ****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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