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 ||
工程名称 | 高丽科技信息产业B区金属制品生产项目3号厂房(框架结构2层1幢) | ||
建设地址 | **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863.64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104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德普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塘厦建筑(略) | ||
监理单位 | **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略) | 李金培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略) | 张胜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向英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聂燕 | 总监(略) | 唐君 |
合同工期 | 2024-06-11 ~ 2025-06-1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略),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