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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湘西自治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湘西自治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南湘西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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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湘西自治州****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湘西自治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关于公开征求《湘西自治州****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湘西自治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户增收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湘西自治州****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湘西自治州****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至****。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至电子邮箱:****@qq.com,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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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正文


湘西自治州****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24〕14号)《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22〕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州****

县市****

第四条 本州****

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鼓励引导其进入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四荒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出方,可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受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与流出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鼓励和支持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流转土地。

第六条 本州****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事先应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十条 有意愿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出方,应当向县市****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申请书;

(二)流出方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流出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提供承包方出具的同意书和向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

不需要审批的,在县市****

审批通过的,由县市****

第十二条 湘西州****

第十三条 申请受让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在公共期内按规定向湘西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县市****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公告期满,湘西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县市****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方式确定流入方。

第十五条 确定流入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县市****

第十六条 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流出方、流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州****

第十八条 流出方、流入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州****

第十九条 合同到期以后,经双方协商继续流转的,需到县市****


第四章 风险保障

第二十条 为保障流转土地的农民权益不受侵害,我州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的预付土地流转租金制度,流入方应在签订流转合同后至少提前支付一年的租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100亩以上或流转规模不足100亩但改变土地现状的,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一般为一年的土地流转租金。

风险保障金由县市****

第二十二条 流转双方因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市****

第二十三条 县市****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

第二十五条 县市****

第二十六条 县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市****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湘西州****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湘西自治州****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推动全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包括: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含地上及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以其土地经营权抵押用作借款担保的农户或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通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抵押人是通过家庭承包或者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已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事宜;

(四)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五)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抵押人是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土地经营权所依附的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四)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

(五)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承包方书面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八)已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事宜;

(九)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应当通过州****


第三章 贷款操作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抵押权人认可的蔬菜种植、粮食生产、畜牧养殖、特色果茶、种苗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认定,也可采取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价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人实际情况确定,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原则上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适当降低。

第十六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四章 放款和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及时持抵押合同和相关资料,到州****

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还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担保合同。其中,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需要办理抵押或出质等登记手续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或出质等登记手续,担保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后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或州****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后,抵押人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土地征收、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加强贷后检查,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因抵押人的原因致使其价值不足以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处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在支付完发包方或承包方相关土地费用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不足以偿还债权的,则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如债权清偿完毕,仍有剩余的,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处置过程中,县市****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处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时,承包农户和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八条 因处置而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约定支付流转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通过处置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转期满后应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返还给承包经营权人。

第三十条 以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通过处置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转期满后应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返还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主要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等方式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扩大种养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经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依法在市****

第三十二条 州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创新信贷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融资期限,制定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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