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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贺州学院北苑7#、8#学生宿舍床架采购项目(GXZC2024-G1-003959-CGZX)质疑答复书 桂政采函〔2024〕146号

广西贺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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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采函〔2024〕146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南宁市鼎之材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钟作永

委托代理人:范祥东

本中心于****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贺州学院北苑7#、8#学生宿舍床架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3项:采购文件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1)产品性能分”中“①”的检测依据“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与采购需求关联性不强,要求不合理;“(1)产品性能分”中“①”的检测依据“GB 28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⑤”的检测依据“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为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3)项目实施安装方案当中的“可操作性强弱”的评审无法量化、对安装人员的要求属于以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法律规定。质疑人要求修改采购文件质疑事项有关的内容。

本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质疑事项1、2成立,质疑事项3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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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贺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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