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名称 |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
项目名称 |
中原信托**开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 |
所在地区 |
**省**市 |
所属行业 |
金融 |
项目类别 |
不良资产转让 |
转让(融资)价格 |
面议,最终转(略)。 |
联系人(电话) |
周先生 (略) |
项目简介 |
我行通过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发行的中原信托**开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开元创业投**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元”)持有的上市公司**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略)股定增股票,主要增信措施包括:1、**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承担补仓、远期受让及差额补足义务;2、**开元以新潮能源定增股票提供质押,为金志昌顺提供担保;3、刘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为金志昌顺提供保证;4、**集团有限公司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提供保证。 该项目于2019年5月到期违约,我行通过中原信托提起诉讼。2022年7月中原信托起诉金志昌顺、刘志*案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2024年2月中原信托起诉**开元案一审胜诉,目前进入二审;期间我行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达成和解,因和解方(略),我行暂未对其起诉,仍就剩余欠款保留起诉权利。 该不良资产属于投资类不良资产,五级分类为可疑类。目前担保财产为质押物(略)股**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人为**开元。 本次拟转让不良资产为中原信托**开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截至(略)该不良资产本金余额18000万元,欠息10921万元,违约金18663万元,代垫费用294万元,债权总金额47878万元(债权金额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计算,具体数据以我行正式公告为准)。 |
转让条件 |
本项目后续可能以公开挂牌方式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正式公告信息为准。 |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本人(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略),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略)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略)。 7.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
信息发布时间 |
(略)时至(略)7时 |
特别声明 |
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