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洋京(略)(**)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洋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教师宿舍) | ||
建设地址 | **县水寨镇县城工业区工业四路 | ||
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栋六层教师宿舍7992.74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807.27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成龙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略) | 陈伟志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林锦帆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贵芬 | 总监理工程师 | 邓志权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