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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化产品产供研一体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0.000以上施工许可

广东汕头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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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南区****
发证日期:****
质量监督注册号:潮南监2024-34安全监督注册号:潮南监2024-34
建设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名称 日化产品产供研一体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0.000以上
建设地址 汕头市潮南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YR-A-0102地块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160806.8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156832.82 ㎡,地下建筑面积: 3974.04 ㎡(本次申请项目为±0.000以上建设内容) 合同价格 26717.2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北桥中七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监理单位 汕头市潮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高翔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郑宏忠 总监理工程师 徐振林
合同工期 **** ~ ****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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