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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建设项目-配电房施工许可

江门鹤山市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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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本工程地上1层。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建设单位 **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欣龙隧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建设项目-配电房
建设地址 **市**工业城B区
建设规模 小型工程 合同价格 66.0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市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市工(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国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略) 罗明高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缪建良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黄锦聪 总监理工程师 黄晓东
合同工期 (略)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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