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代建) | ||
工程名称 | 前海石公园桂湾段(含双界河**)项目双界河**段人行景观桥工程 | ||
建设地址 | **市前(略) | ||
建设规模 | 1536.53 | 合同价格 | 2381.44(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市深水兆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
建设(略) | 沈子明,沈子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略) | ||
施工(略) | 吴晓云 | 总监理工程师 | 孙聪 |
合同工期 | 2024-05-01 ~ 202(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