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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石公园桂湾段(含双界河河口)项目双界河河口段人行景观桥工程施工许可

广东深圳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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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
建设单位 **市前海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发展有限公司(代建)
工程名称 前海石公园桂湾段(含双界河**)项目双界河**段人行景观桥工程
建设地址 **市前(略)
建设规模 1536.53 合同价格 2381.44(略)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市深水兆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建设(略) 沈子明,沈子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略)
施工(略) 吴晓云 总监理工程师 孙聪
合同工期 2024-05-01 ~ 202(略)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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