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与提供给竞买人的宣传资料内容均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标的权属证书、标的清单、评估报告等文件,若与标的实际有差异,以标的实际现状为准。
2、标的为出租状态,拍卖人按标的现状(不含家电、家具)进行展示、拍卖和交付,拍卖人已按标的现状履行瑕疵告知义务,拍卖人、委托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在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前自行对标的进行仔细勘查,一旦参加竞买,即为接受、认可所拍标的的现状。(包括一切已知或者未知瑕疵),不享有瑕疵请求权,其竞买结果由竞买人负责。
3、委托人有权撤销拍卖会或拍卖标的,拍卖人将如数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竞买人不得向委托人及拍卖人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4、拍卖成交后,标的房、地面积以不动产中心最终办理的权证面积为准,最终办理的权证面积不影响拍卖成交的结果,买受人不得以面积误差为由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商品房,用途为配套。
6、拍卖人按照拍卖成交额3%的收费标准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买受人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将拍卖佣金支付给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钰龙支行;账号:8**** 0000 02)。
7、拍卖标的目前存在租赁关系,租金及其他信息请到拍卖人处查阅。自《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竞得标的所产生的租金由买受人享有,如委托人已提前收取租金,由委托人返还给买受人。
1、本次拍卖起拍价和成交价均不包含任何税费。转让产权中涉及转让双方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权属登记、使用公共设施费用、行政规费等支出)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各自缴纳。
2、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对竞买成功的书面确认,不影响竞买已成交的事实与法律效力。买受人成交后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所付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买受人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委托人签署《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成交价款。逾期超过20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本次成交,重新拍卖。
4、拍卖成交前欠缴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款项由委托人负责承担,拍卖成交后一切因买受人使用标的物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水、电、空调、通信、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的房屋供水、供电、管道煤气的重新开户、变更等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
交易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