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市**新花街以西、体育路以南体育中心西一地块一期建设项目住宅楼(自编号:(略) | ||
建设地址 | **市**新华街道新花街以西、体育路以南体育中心西一地块一期 | ||
建设规模 | (略)米 | 合同价格 | 9388.04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市(略) | ||
施工单位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林灏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祖信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汉斌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义 | 总监理工程师 | 叶金 |
合同工期 | 2024-01(略) ~ 2027-01-22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略),本证的各(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