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略)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头(略) | ||
工程名称 | **市头台乡盛世达加油站改扩建项目 | ||
建设地址 | 头台乡振兴路北侧15号 | ||
建设规模 | 358.0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略) 至 2024-08-30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华宇建科(略) | 项目负责人 | 那姝姝 |
设计单位 | 翱华工程技术股(略) | 项目负责人 | 李建生 |
施工单位 | **建宇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王艳花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略),将按《中华(略)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