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询价函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采购人”),
拟通过公开询价的方式选择4.5万吨出口散船熏蒸业务代理,执行时间从2024年8月份到2025年年底;欢迎对本项目感兴趣且有资质能力的单位参加报价。概况如下:
1、熏蒸时间:第一船2024年8月,第二船2024年10月,第三船2025年3月,第四船2025年7月。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数量:共4.5万吨,每船约1万-1.5万吨,具体以实际完船数量为准。
3、代理项目:在船舶货舱内采用磷化铝进行随航熏蒸,安全有效地完成该项任务,确保船舶随航熏蒸的作业安全和熏蒸质量,包括熏蒸药品、人工成本、通风及施工照明用电、使用辅助的设备等相关服务。
4、结算方式:熏蒸结束后(即船舶离港后),报价人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采购人在收到报价人发票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付清全部熏蒸服务费。
5、报价:
项目 | 单价 (元/吨) |
熏蒸包干费 |
报价截止时间:****10点00分,逾期报价无效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乙方对出口散装麦芽在船舶货舱内采用56%磷化铝(3.2g/片,片剂)进行随航熏蒸处理,乙方应安全有效地完成该项任务,确保船舶随航熏蒸的作业安全和熏蒸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配合事项
1、甲方应告知乙方“货主、秦皇岛当地海关以及接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熏蒸要求”。
2、甲方通知船方配合乙方封堵人孔、溢水孔、污水进口、风筒口、舱盖、舱门位置以及与熏蒸货舱相通的管道等需要糊封的部位。由于船方疏忽未告知相关孔洞导致影响熏蒸效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在船舶靠港后,需沟通船方填写乙方提供的《熏蒸登记表》。
4、甲方负责协调船方和乙方在熏蒸工作中遇到的一切问题。
5、甲方告知船方在船舶航行期间,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随航熏蒸手册执行。
6、在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给乙方充足的熏蒸准备时间,一般为船舶停靠前7日。
7、甲方在熏蒸作业结束后,及时付清乙方的随航熏蒸服务费用。
二、乙方熏蒸服务要求
1、乙方熏蒸作业前,应向秦皇岛当地海关监管部门提交《随航熏蒸处理实施方案》以及办理熏蒸相关所需手续,获批准后方可作业。
2、乙方在船上作业,应严格按照《磷化铝随航熏蒸操作规程》等有关标准执行,并在海关检疫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时完成熏蒸处理任务。
3、乙方应配备具有船舶熏蒸操作经验的作业人员,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乙方负责提供防护、器材、药品、车辆等一切熏蒸所需物品。
5、乙方在熏蒸操作结束后,负责出具熏蒸结果报告单。
6、在船舶航行期间由于船舶老旧、船舱关闭不严或船员操作不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严禁违章作业。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从事熏蒸工作的安全负责,由于乙方人员操作不规范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参加熏蒸作业的人员,乙方应确认其身体健康,在船舶随航熏蒸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熏蒸服务费用及支付
1、熏蒸服务费用单价为 元/吨(含6%增值税) ,该价格包含熏蒸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熏蒸药品、人工成本、通风及施工照明用电、使用辅助的设备等相关费用。乙方不得额外再向甲方索取其他与熏蒸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熏蒸服务总金额以实际熏蒸麦芽总吨数与熏蒸服务费用单价计得。
2、费用支付
每船随航熏蒸结束后(即船舶离港后),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7日内核对无误后付清乙方全部熏蒸服务费。乙方结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至****。
协议期内,乙方为甲方出口麦芽随航熏蒸业务指定服务商,甲方不得随意更换。
五、免责条款
1、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因信息、数据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
2、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诸如海啸、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配备和提供相应人员和药品,在符合技术要求,保持作业连续性、安全性,以及天气情况等允许作业的前提下(如雨天、夜间不符合作业要求),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熏蒸作业,如乙方人为原因未按甲方要求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交付全部价款的日息万分之2.5(年化9%)的违约金。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在第四条约定的协议日期内生效。
2、协议中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中止:
(1)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过仍不履行的,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4)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中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