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略)XG(略)
穗规划**村建证〔2024〕702号
根据《中华人(略)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规划和自然**局 | |
日 期 | 2024-07-0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潘露珠 |
建设项目名称 | 村民住宅(原址拆建)-潘露珠 |
综合受理号 | (略) |
建设位置 | **市**化龙(略) |
建设规模 | 住宅楼1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0.95米,基底面积68.31平方米,建筑面积224.93平方米,用地面积71.34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建筑设计图1份。 二、附件:放线测量册1份。 附注: 1.本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略)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府集建总字第(略)号/字[1988]第(略)号核发; 2.在办理放线定位手续并领取放线记录册后才能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本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3.开工前,应到镇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制作施工信息标牌现场张贴; 4.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办理规划核实; 5.未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本证自行失效。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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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略),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 |
穗规划**村建证〔2024〕702号 | |
(略)XG(略) | |
(略) | |
潘露珠 | |
村民住宅(原址拆建)-潘露珠 | |
(略) | |
**市**化龙镇水亭坊正街一巷12号 | |
住宅楼1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0.95米,基底面积68.31平方米,建筑面积224.93平方米,用地面积71.34平方米。 | |
一、附图:建筑设计图1份。 二、附件:放线测量册1份。 附注: 1.本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略)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府集建总字第(略)号/字[1988]第(略)号核发; 2.在办理放线定位手续并领取放线记录册后才能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本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3.开工前,应到镇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制作施工信息标牌现场张贴; 4.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办理规划核实; 5.未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本证自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