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现将(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等)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略)
项目地址:**市**恒福路41号之一、恒福路41-43号
建设单位:(略)
建设内容:(略)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新增租用恒福路41-43号自编2号楼(位于1号楼东侧)的二层至六层(局部七层),建设“(略)”(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新增占地面积约684.469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为4634.78平方米,新增220张住院床位(其中1号楼新增 30张、2号楼新增190张),诊疗内容增加全科医疗科、皮肤科、精神科、肿瘤科,不设置传染病科、放疗科和核医学科,无同位素检验;对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保留现有调节池、格栅、好氧池、消毒池、**池、应急事故池等,将原水解酸化池改造为缺氧池,将原沉淀池改为2号事故应急池,在现有地下一层的污水处理设施东侧新建沉淀池及2号好氧池,改扩建完成后,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由原130m3/d 变成160m3/d,处理工艺改为“格栅+A/O+沉淀+单过硫酸氢钾消毒”;新增员工235人,并预计新增日门诊量20人次。
公示时间: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5日(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略)
电话:(略)
邮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