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巢湖市****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巢湖市****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补充答疑如下:
1、招标公告中“投标人业绩要求”第(3)条和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人业绩要求”第(3)条原内容:“(3)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工业厂房业绩不予认可)。”,现修改更正为:“(3)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业厂房业绩不予认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
2、招标文件第57页“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中第(3)条原内容:“(3)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现修改更正为:“(3)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业厂房业绩不予认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
3、招标文件第58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标准中第(3)条原内容:“(3)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现修改更正为:“(3)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业厂房业绩不予认可)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序号第12条原内容: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2 | 9 | 补充条款 结算审核追加费计取标准:核减额超过送审价总额的5%,超出部分按5%计取核减追加费;核增追加费=核增额x5%,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施工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中进行代扣(核增费用仅指缺项、漏项部分,因清单或定额套用项目不同而造成的工程量偏差不作为核增费用,界面划分及口径不同不作为核增费用),结算审核追加费按实际核增、核减额收取,封顶50万元。 |
”,现修改更正为如下: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2 | 9 | 补充条款 合同价款外结算审核追加费计取标准:核减额超过送审价总额的10%,超出部分(即“超出部分=核减额-送审价总额×10%”)按5%计取核减追加费;核增追加费=核增额×5%,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施工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中进行代扣(核增费用仅指缺项、漏项部分,因清单或定额套用项目不同而造成的工程量偏差不作为核增费用,界面划分及口径不同不作为核增费用),结算审核追加费按实际核增、核减额收取,封顶50万元。 |
”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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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s://ggzy.hefei.gov.cn/jyxx/002001/****/****/0a869978-cc4e-4c7f-a3ad-8c620cd46d5d.html?ztbtab=****&biaoduanguid=42e83dc4-b15c-4396-9582-ae9cb14e9abf#time=****-2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