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公开出让以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地(略)
编 号 |
土地位置 |
出让土地 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 |
出让条件 |
竞买起始价(以正式出让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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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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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2024)9号 |
锦绣路和滨江东路交汇处地块 |
3104.88(合4.66亩) |
地块一:(略) |
不大于1.5且不小于2.8 |
不大于35%且不小于15%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略) |
商业用地 |
40年 |
/ |
1900 |
地块二:(略) |
/ |
/ |
不低于65%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3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略) |
地上:(略) |
公园绿地50年、地下交通运输设施用地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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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2024)10号 |
航鹰大道西面航五路北面 |
(略)55.62亩) |
不大于2.5且(略).5 |
不大于25%且(略) |
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略) |
城镇住宅用地 |
70年 |
1、社区综(略),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略),建成后无(略),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
18400 |
|
预(2024)11号 |
河东中心区F-5-2、F-5-4地块 |
9127.01(合13.69亩)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低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8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 |
城镇住宅(略) |
城镇住宅用地(略) |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
8800 |
|
预((略) |
楼梯山片区B-1-1地块 |
34638.10(合51.96亩) |
不大于2.5且(略).5 |
不大于25%且不小于15% |
不少于30%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60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5m”为下界限 |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
1、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3、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
23000 |
|
预(2024)13号 |
河西工业区三区A-5-8地块 |
(略)㎡) |
不大于0.5且不小于0.1 |
不大于40%且不小于15%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24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5m”为下界限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40年 |
/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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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略) |
**片A-6-1地块 |
3075.99(合4.61亩,含公共**面积711.65㎡) |
不大于2.5且(略).0 |
不大于50%且不小于30% |
/ |
竖向界限以“场地标高+18m”为上界限,以“场地标高-10m”为下界限 |
商业用地 |
40年 |
/ |
2600 |
具体指标要求(略)。
二、用地预申请
以上宗地采用意向预申请方式供地,有意向的自然(略),可到**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我局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本次预公告的土地预约申请保证金为100万元,预申请人(略)请保证金。宗地正式挂牌出让时,预申请人缴纳的(略),预申请人应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买保证金具体数额以公告为准。
地块正式出让公告发布后,预申请人应(略)。预申请人不参与该地块竞买的,预约申请保(略)。
三、预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略),均可(略),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购买,联合竞买的须出具联合竞买各方签署的**协议。
凡在**市区范围内,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拖欠土地价款、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不受理其用地预申请。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略)(**市自然**和规划局)
(略)(**土地交易储备中心)
**市自然**和规划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地块的详细信息以最终的出让公告为准。
附件:1.柳**规划条件〔2024〕42号、柳**规划条件〔2024〕33号、柳**规划条件〔2024〕24号、柳**规划条件〔2024〕41号、柳**规划条件〔2024〕36号、柳**规划条件〔2024〕40号
2.地块示意图
3.国有建设用地(略)
4.用地预申请流程图
5.预约申请保证金缴纳账户
**市自然**和规划局
(略)
附件2.示意图.zip
附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doc
附件4.用地(略).doc
附件5.预约申请保证金缴纳账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