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库车市****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工程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库车支行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 | ||
建设地址 | 新城街道幸福社区**** | ||
建设规模 | 4914.8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 至 **** | 合同价格 | 1259.359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新疆当代城市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施工单位 | 新疆煌朝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熊勇新 |
监理单位 | 新疆阿克苏宏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韩晶晶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施工:技术负责人马柏元、施工员李健、质检员李佳璐、安全员王瑞、材料员李光龙、机械员段银发、造价杨倩楠、资料员杨馨婷、劳资员薛黎明;监理:土建周峰、电气刘冲冲、设备林勇、监理王天星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