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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马皮乡200万羽蛋鸡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贵港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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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环审〔2024〕127号
**** 16:32

广西绿永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桂平市****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桂平市****

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环保投资7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5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桂平市畜禽养殖规划,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鸡舍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日产日清,加强鸡舍的通风,采用全价饲料,饲料中添加EM菌等,从源头上抑制恶臭的产生,鸡舍风机出风口安装喷雾式除臭装置;收集管道等全封闭,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为半地埋式密闭池体;定期喷洒除臭剂,在场区****

饲料加工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沉砂集水池+混凝沉淀+一级AO生化+臭氧消毒+储液池”工艺处理后,用于场外消纳区施肥。初期雨水经沉淀消毒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地面降尘,不外排地表水体。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鸡粪经输粪带输送至发酵罐好氧发酵制成有机肥外售;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集中收集后与鸡粪一同处理;病死鸡清运至有机肥车间中的发酵罐与鸡粪一起发酵为有机肥;裂纹蛋外售至附近食品加工厂,其余不合格鸡蛋及时清运至有机肥车间的与鸡粪一起制成有机肥外售;污泥定期清理收集运至有机肥车间内与鸡粪一起制成有机肥外售;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防疫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站回收利用;饲料加工过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成分与饲料相同,回用于饲料生产过程。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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