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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来宾市妇幼保健院4K超高清荧光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来宾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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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略)

地 址: **市**亭洪路江南万达广场A11栋421室

法定代表人: (略)

委托代理人: (略) 电话: (略)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略)
地址:**市**亭洪路江南万达广场A11栋421室
邮政编码:(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二、质疑项(略)
质疑项目的名称:(略)4K超高清荧光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LBZC2024-J1-00505-DHJS
采购人名称:(略)
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日期:(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司于2024年7月9日收到贵公司关于“(略)4K超高清荧光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BZC2024-J1-00505-DHJS)结果更正公告”邮箱发送的质疑函(详见附件),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查所质疑的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共4项:(1)**滔涵贸易有限公司(第四候选人,以下简称“滔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逻辑不清,因果(略),无法判定滔涵公司质疑成立;(2)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模糊滔涵公司质疑事项、不充分复核我司响应文件及回函、成交结果的公示内容区别对待,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有违公平公正原则;(3)第二中标人晟嘉美公司涉嫌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略)(4)合理怀疑晟嘉美公司、滔涵公司在内的第二、三、四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略)采购结果,答复更正公告关于**晟嘉美贸易有限公司的成交结果无效,继续由我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2、或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复事项1:本公司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我司2024年6月24日收到**滔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给贵公司发去核查函,贵公司于20(略),回函内容“经核实,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已对上述技术要求提供了偏离说明和响应,我公司承诺能够按照投标文件响应提供相关货物”,并未提供实质性的产品参数证明材料。且我公司在核实阶段,未有模糊(略),且我公司核实之后已在**政府采购网发布质疑回复,故质疑事项(1)、(2)项不成立;质疑事项(3),我公司已于2024年7月9日发布成交结果补遗公告;质疑事项(4),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投诉。感谢贵(略)。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略)

附件信息:


关于(略)4K超高清荧光内窥镜系统采购项目质疑函回复.pdf

13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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