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牧云(略)(1幢至6幢、8幢至10幢、地下室) | ||
建设地址 | **秋长街道白石村 | ||
建设规模 | 建筑总面积为(略)平方米,合同价格43253万元。 | 合同价格 | 43(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左肖思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文(略) | ||
监理单位 | **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旭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国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勇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蔡冬(略) | 总监理工程师 | 全修(略) |
合同工期 | 2019-06-01 ~ 2022-12-3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略),本证的各项内容(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略),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