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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210线达州市过境公路改建工程(3#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四川达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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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和规划局

关于国道210线**市过境公路改建工程

(3#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市创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道210线**市过境公路改建工程(3#弃土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市自然**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略).06亩〔其中:农用地43.00亩(其中:一般耕地22.38亩,永久基本农田20.62亩),其他农用地14.06亩〕,作为国道21(略)(3#弃土场)临时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弃土(渣)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略),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略),最大限度避免占用耕地,确实难以避免占用耕地的,应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落实复垦措施,区局协调或督促复垦责任主体确保在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略)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市自然**和规划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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