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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住宅小区遗留问题整治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七标段+室外建筑+铭鑫家园F区、铭鑫家园E区任务

内蒙古鄂尔多斯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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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类型: 项目类专业分包

招标编号: ****

需求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下属单位->西北分公司->项目部

招标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名称: 东胜区住宅小区遗留问题整治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设计+施工)七标段

发布日期: **** 17:14:04

联系人: 袁永峰

联系邮箱:

截止时间: **** 07:07:00

变更时间:

附件:

XXXX工程 采购

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 标 人: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 2021年 月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l、项目概况

2、投标人资格条件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的组成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报价

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11、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有效期

1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

13、开标

(六)评标

14、评标会议

15、符合性审查

16、评标办法

(七)合同授予

17、中标通知书

18、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9、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2

建设地点


3

招标内容和范围

图纸范围内 (材料/设备)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运输包装卸

5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合格”标准

6

供货及安装时间

2021年 月 日- 月 日

7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8

疑问澄清方式

线上

9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日期

时间:2021 年 月 日 时

10

开标时间

时间:2021 年 月 日 时

11

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

12

最高限价

13

签订合同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

14

招标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招标采用 招标;

1.2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1.3具体要求:

序号

材料(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品牌

产地

质量

标准

供货

时间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备注

1

详见附件清单







2








3








2、投标人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必须具备 材料(设备)生产加工或经销资质,有过相应销售业绩,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国家规定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度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持有许可证或(和)备案证;

2.2投标人有履行本招标项目必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能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2.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在浙建集团招采平台提交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接受招标人审查;

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和磋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前附表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传真)向招标人提交;

5.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5.3澄清纪要、补充通知,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传真)发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5.4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5.5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中心或招标小组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6.1投标函

6.2投标人投标报价表

6.3付款承诺、技术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承诺及其他优惠承诺

6.4投标人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文件格式

7.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8、投标报价

8.1投标人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并在投标报价表内分别填写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总价、运费、装卸费含在上述报价中;

8.2每种材料(设备)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报价表上全部产品进行报价,只对其中部分产品报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8.3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的全部其他费用;

8.4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8.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9.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9.2投标文件封面及招标文件附表中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投标人均按要求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0.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线上投递方式;

11、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1.2招标人可以用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1.3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在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3、开标

13.1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

(六)评标

14、评标

14.1开标结束后,启动评标流程,评标流程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5、符合性审查

15.1开标后,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初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要求有重大偏离,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5.2如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将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4)付款方式偏离的;

(5)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偏离市价过远,且无法提出合理解释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7)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的规定;

(8)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有重大偏离;

(9)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16、评标办法

16.1本次招标采用以下第 (1) 种评标办法。

(1)合理低价法。经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采取打分制,满分为10分,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分值最高,依次进行打分,投标报价最低的可为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分法。总分为 100 分,评分的内容分为 5 项:①投标价格 70 分;②质量承诺10分;③付款条件、资金实力及承诺垫资 10分;④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 5 分;⑤投标人信誉5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的合计得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分最高的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

(七)合同授予

17、中标通知书

17.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8、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19、合同的签订

19.1中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所列合同格式及内容予以认可,并应当在中标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9.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者的中标资格,另选中标者或另行招标。

(1)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签订合同。

(2)中标者要求更改已为双方确认的招、投标文件中有关条款。

(3)双方未能就签订合同达成一致。

19.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三、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材料采购合同

( )

二〇 二壹 年 月

材料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签订时间:2021年 月 日

乙方(供货方):

合同编号: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承包施工的位于 项目向乙方采

购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价格与数量

一.1 产品名称及价格明细表

货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计量
单位

不含税
单价(元)

不含税
总价(元)

增值税
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元)

含税
总价(元)

材质

品牌

备注













暂定总价(含税): 元(大写: )。

一.2 合同总价与税额

本合同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税额;不含税总价=数量×不含税单价;税额=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3 合同单价

本合同单价已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本合同列明的单价、总价均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论是否分期交货,单价均不作调整。

一.4 产品数量

一.4.1 产品数量以下列第 (1) 种方式确认:

(1)本合同中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2)本合同的货物数量为固定数量。

一.4.2 本合同的收货数量均以甲方有权签收人员确认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 产品交付

二.1 交付日期

乙方应当在下列第 (3) 方式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至交付地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交付产品:

(1)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交付。

(2) / 年 / 月 / 日前交付。

(3)乙方根据甲方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指示交付。

(4)其他方式: / 。

二.2 交付地点(请勾选)

□甲方所在地点: / 。

R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

二.3 履行代表

二.3.1 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 、 ,电话: 。

二.3.2 乙方指定交货联系人: ,电话: 。

二.3.3 任何一方更换自身履行代表前,应先将更换后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产品交接顺利。未经事先书面通知,视为该方的履行代表未发生改变,原履行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

二.4 交付的效力

二.4.1 乙方应将产品运送至交付地点交付甲方履行代表,并经甲方履行代表共同签收确认方为有效交付。收货单未经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代表共同签收,视为甲方未收到相应产品,不构成有效交付。

二.4.2 交付的产品数量以甲方履行代表在收货单上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4.3 甲方履行代表仅有权确认乙方送货单中的产品数量,无权确认产品价款和最终结算单。

第三条 运输与包装

三.1 运输方式

乙方应当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运输产品:

(1)乙方自行运输至交付地点。

(2)乙方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至交付地点。

(3)其他方式: / 。

三.2 包装要求

原厂包装、完整 。

三.3 运输、装卸、堆码

三.3.1 产品运输以及在交付地点卸货、堆码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暂计 / 元(含税价,税率为 / %)也由乙方承担。如果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则乙方需根据第六条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3.2 运输、装卸、堆码产品过程中一切人员、机械、车辆的安全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三.3.3 运输、装卸、堆码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且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因未按规定采取环保措施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3.4 乙方须对其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行携带安全防护用具。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3.5 乙方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听从甲方管理、调度,并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调度的乙方人员、车辆,甲方有权强行清理出场,并向乙方主张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四条 质量与保修

四.1 质量标准

四.1.1 乙方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且必须满足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要求。

四.1.2 双方约定的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 。

四.1.3 乙方交付产品时,应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及相应保管和使用说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产品。

四.2 产品保修

四.2.1 质量保证期:全部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的 24 个月;需安装、调试的产品,自全部产品安装完毕、调试合格之日起 / 个月。

四.2.2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产品正常保管、使用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无偿修复或更换的责任。

第五条 验收与异议

五.1 验收标准

五.1.1 甲方以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标准及技术质量资料作为验收标准。

五.1.2 如果乙方曾提供产品样品且样品得到甲方认可并已封存样品,乙方正式交付时的产品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准用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还应与样品保持完全一致。如果乙方正式交付的产品与样品不一致,构成乙方违约。

五.2 初步验收

乙方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派的二位收货联系人对数量和包装进行初步验收,数量以甲方现场清点或过磅为准。核对后双方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一式两联,甲、乙双方各持一联,作为收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五.3 验收异议

五.3.1 对于产品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当在产品交付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对于产品的内在瑕疵,甲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

五.3.2 交付的产品数量如有不足,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及时补足;交付的产品如有剩余,在不影响乙方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单价退货。

五.3.3 双方如对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应共同取样并交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全部不合格产品,乙方应退还不合格产品对应的全部价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果乙方拒绝或拖延送检,甲方有权单方送检,且乙方承诺认可甲方单方送检的检验结果,并承担检验费用。

五.3.4 对于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或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修复该等产品,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根据甲方要求立即运离该等全部产品,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乙方应承担:①修理、更换产生的装卸、运输、堆码、修复等全部相关费用;②甲方因此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③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并且④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及时修理、更换时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五.3.5 乙方未及时修复、更换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或重新采购同类产品,由此发生的修复、采购费用及装卸、运输、堆码等相关支出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工期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营改增特别条款

六.1 双方开票信息

甲方

名 称

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身份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00685C

地 址、电 话

杭州市****

开户行及账号

杭州市建行宝石支行********

乙方

名 称


纳税人身份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六.2 计税方法(请勾选)

R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六.3 发票类型

六.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结算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R专用 □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六.3.2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第6.3.1条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3.3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4 发票的送达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六.5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开具、送达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六.6 开具、送达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六.6.1 发票的拒收与重新开具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6.5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2)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七)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3)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6.2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6.5条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6.6.1条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6.5条情形之一的,且超过3次或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款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7 纳税变更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时,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来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六.8 货款扣除后的开票

六.8.1 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8.2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9 其他约定

六.9.1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发票遗失说明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六.9.2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七.1 本合同签订后 /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价款的 /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乙方账户转出,转入本合同第6.1条约定的甲方账户内,且应当注明款项用途。

七.2 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全部提交后__/_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七.3 该履约保证金必须汇入甲方上述账户内,甲方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均不能直接或当然地约束甲方,其个人收取保证金等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员工等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款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

第八条 结算与支付

八.1 结算方式

八.1.1 从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二位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 10 日前送达甲方。甲方核对完毕后,月结算单经甲方指定人员 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单独签字不得作为结算凭证),其他任何人签字确认或加盖该项目部印章、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为无效。供货完毕后,双方在次月 25 日内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结算单是甲乙双方货款支付的凭证。

八.1.2 结算单应注明当月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价及金额,如有退货的,应注明退货的数量、单价、金额。

八.1.3 其他结算约定: / 。

八.1.4 当供货结算金额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15%时,双方须重新订立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不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八.2 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支付方式:

(1)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甲方延迟付款)

① 乙方同意甲方免息延迟付款,延迟付款额达到 / 万元后甲方开始支付货款。

② 当已结算款项超过延迟付款额部分货款,则在次月 / 日前按月支付月结算款(扣除延迟付款额部分)的 / %。

③ 供货完毕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 / 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扣除延迟付款额部分)的 / %。

④ 剩余货款及延迟付款额 / 万元在最终结算完成以后的 / 月内付清。

(2)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甲方不延迟付款)

① 预付款:合同价的 %。

② 货款按月结算后,在次月 25 日前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预付款于第一次支付货款时扣回。

③ 供货完毕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 25 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的 %。

④ 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以后,在六个月内支付至全部款项的 %。

⑤ 剩余货款 %为质保金,于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⑥ 其他约定:如产生维修费用需于质保金内扣除。

(3)按项目进度节点支付

① 在本项目全部单体进度节点 / 完成前不支付货款。

② 本项目全部单体的进度节点分别在 / 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 / 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 %。

③ 至项目结构全部结顶以后,在次月的 / 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 %;至项目结构全部通过验收以后,在次月的 / 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 %。

④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以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全部款项的 %;剩余款项在竣工验收通过以后的 日内付清。

(4)其他支付方式: / 。

八.3 其他约定

八.3.1 乙方应在满足本合同其他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经过认证后支付相应货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不属于甲方违约。

八.3.2 甲方可以通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价款。如果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八.3.3 乙方确认收款账户为第6.1条中双方基本信息中填写的账户。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视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未变更,甲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乙方不得再主张由甲方重新支付。

八.3.4 甲方在支付货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八.3.5 乙方收取尾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见合同附件1)。

八.3.6 甲方禁止项目部及任何人员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果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或支付或返还给甲方项目部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等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货款抵偿。乙方应按照实际供货情况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货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果甲方支付的货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货款立即退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九.1 乙方迟延交货时,甲方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或迟延后续供货,且乙方应按合同当批次总价的 2 %/日支付违约金,若迟延交货导致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停工期间的现场人工工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用,以及第三方向甲方主张的工期延误赔偿等),乙方还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九.2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可要求更换,若乙方更换导致逾期交货的,应按照第9.1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甲方损失;若乙方无法更换的,则乙方应按照不符合约定部分价款的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九.3 乙方违反质量保证或保修义务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乙方应按照甲方处理费用的 10 %赔偿甲方损失。

九.4 乙方累计迟延供货超过 10 天,或者乙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达到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2 %时,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停止供货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选其他供应商,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九.5 甲方未按时支付价款时,乙方同意先给予甲方 30 天宽限期,如延期超过 30 天未付,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未付款部分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结算价款的 10 %为上限。

九.6 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本性违约的,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九.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发生债权转让事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的结算价款中扣除该款项。

第十条 合同解除

十.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解除。

十.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3 不论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因何种原因被解除,除甲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情况外,本合同均自动终止,未履行部分(如有)均不再履行,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4 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十一.1 和解

十一.1.1 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如欲通过第11.3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则必须在根据第11.3条提出诉讼或仲裁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

十一.1.2 另一方收到上述和解申请书之日起的3(三)个月为和解期限。和解期限内: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可采取第11.3条解决争议。

十一.2 任何一方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第11.3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时,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 10 %的违约金,但对方此时提起反诉或反请求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十一.3 双方未能在和解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下列第( 3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十二.1 送达信息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电子邮箱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十二.2 送达信息的确认

十二.2.1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十二.2.2 任何一方将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材料或法律文书以邮寄(不限于EMS)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二)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十二.3 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特别声明

甲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除此之外,任何加盖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财务章或由项目部人员签名的文件对甲方均无约束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乙方与甲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2 倍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对其交付的货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乙方对货物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证交付的货物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第三方就乙方交付的货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其他

十五.1 本合同内容手写之处均应加盖双方公章。

十五.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3 本合同一式6(陆)份,甲方持有4(肆)份,乙方持有2(贰)份。

十五.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经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 方: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乙 方: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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