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商务部分满分100分(权值30%)研发能力(25分):投标(略)提供40~50个计25分,提供30~39个计20分,提供2(略),提供10~19个计10分,提供1~9个的计5分,未提供的不计分;注:软件著作权(略),与本次采购系统功能相同或注册登记名称相近即可。(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现变更为:“ 商务部分满分100分(权值30%)研发能力(40分):投标人应具有所采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提供40个及以上的计40分,提供35~39个计35分,提供30~34个计30分,提供25~(略),提供20~24个计20分,提供15~19个计15分,提供10~14个计10分,提供1~9个的计5分,未提供的不计分;注:软件著作权(略),与本次采购系统功能相同或注册登记名称相近即可。(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原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商务部分满分100分(权值30%)电子病例应用水 平(24分):为确保本项目能够实现国家卫健委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目标,满足国家卫健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①对于投标人能够提供类似项目实施用户在参与电子病历系统功能与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活动中达到5级及以上水平的,每提供一份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计6分,本项最高计18分,未提供的不计分;②对于投标人能够提供类似项目实施用户在参与电子病历系统功能与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活动中达到4级水平的,每提供一份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计3分,本项最高计6分,未提供的不计分。注:证明材料包括评审等级证明材料和合同证明材料。” 现变更为:“ 商务部分满分100分(权值30%)无不良行为记录(9分):投标单位拟任项目经理(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单位拟任项目经理(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计9分,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该项不计分。(提交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计分。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官网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