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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湖南邵阳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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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县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略)

第二条 县域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规划批准、由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建筑物,不含单建式和个人建房的地下建筑。

第三条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还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自然**局负责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负责地下停车位工程建设管理、销售网签备案(略)

发改、**、城管、环保、市监、消防、街道(略)

第五条 经批准的地下停车位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地下停车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土地利用及规划管理

第六条 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已有地下设施的权益。

第七条 不计容的地下停车位,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权利人在申请(略)出让价款。

第八条 地下停车位涉及人防工程的,在竣工验(略)协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当注明地下车位建筑面积、车位总数、地下建筑基地范围及平面坐标、竖向标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位规划核实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已审批的工程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保证其安全,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下停车位应当与地上工程合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停车位开发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略)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略)(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 自然**部门负责规划验收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实体、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并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销售(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房地产项目地下停车位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附地下停车位预售及租赁方案。在商品房预售时,应当一并对相应的地下停车位进行预售,预售款纳入资金监管。按要求缴纳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地下车(略)。购买地下车位业主应主动向开发商取得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且发票所(略)。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位销售和租赁价格应当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成本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鼓励建设单位采取让利于民的方式确定适当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略)地下停车位销售和租赁价格。其中,销售价(略)。

第二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的(略)区业主的需要。购房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车位销售、租赁合同应当对地下停车位的归属、销售、租赁价格及产权办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略),地下停车位与房屋分别单独上市转让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本住宅小区业主。小区交付后,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并按规定纳入统一物业管理,不得以承(略)(出租)等方式处(略)。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国有建设用(略)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略),并在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

第二十六条 地上房屋已经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地下停车位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原开发商持地表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登记资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略)

第二十七条 地下停车位的(略)(地下),土地使用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停车位国有建设用地权(地下)年限,本宗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本宗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地下停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对无间隔墙的停车位,现场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本办法实施前(略),转让双方持已签订的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本办法实施后销售的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须经县住建局备案。办理转移登记需依法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十条 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灭失,无法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导致地下停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主体或处理办法。

①对于项目有承继单位、其他**方的,公告无异议的,可由其代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②对于项目无承继单位、其他**方或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县全面清理规范建设领导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理办)指定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公告无异议的,可由其代为(略)。

③对于地下停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措施的,购买人提供停车位购买合同等材料并签署个人承诺书,公告无异议的,可由购买人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按照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在购买人缴清契税的基础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第六章 车位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下停车位应当纳入物业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

第三十二条 地下停车位停车收费严格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商定,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小区管理人(略),及时劝阻、制(略)。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严禁在规定外(略),并设置禁停、禁充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通信运营商要保障地下停车位通讯畅通,建设单位应当为通信运营商提供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改(略)恢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略),依法应当(略),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第三十八条 行政(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略),依法(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利用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审: 二审: **县 三审: **县自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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